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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于2023年5月10日簽署了《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條例》。6月13日,歐委員會發(fā)布了CBAM過渡期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版,隨后收集到187份意見書。8月17日,歐盟委員會正式通過了CBAM在過渡期內的實施細則,同時發(fā)布了兩份指導性文件,分別針對歐盟進口商以及歐盟以外的生產商,另外,歐盟還對所有納入行業(yè)提供線上培訓課程,方便相關企業(yè)學習。10月起,CBAM相關條款開始生效,到2025年為過渡期,從2026年至2034年間逐步全面實施,這將對國際貿易產生重大影響。
歐盟稱,在應對氣候變化事項上,歐盟一直走在國際的最前沿。歐洲綠色協(xié)議為實現(xiàn)歐盟的宏偉目標開辟了一條明確的道路: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5%,到2050年實現(xiàn)碳中和。2021年至今,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的談判形成了一系列氣候政策,部分政策現(xiàn)已簽署成為歐盟法律,CBAM機制就是其中之一。
歐盟氣候治理雄心日漸提升,認為一些非歐盟國家普遍實行的環(huán)境和氣候政策不夠嚴格,存在著所謂“碳泄漏”的巨大風險,總部位于歐盟的公司可能會利用寬松的標準將碳密集型生產轉移到國外,同時,歐盟產品可能會被碳密集型進口產品取代。這種碳泄漏可能會將排放轉移到歐洲以外,從而破壞歐盟和全球氣候變化應對努力,因此,歐盟制定了CBAM機制。CBAM將評估生產商品中釋放的排放量,平衡國內產品和產品進口之間的碳價格,它將保護歐盟的氣候治理成果不會因生產要素轉移到“政策寬松國家”而受到損害。
根據最終版CBAM條例,CBAM試運行階段將涵蓋以下六大行業(yè):水泥、鋼鐵、鋁、肥料、氫氣、電力。CBAM機制適用于這些行業(yè)產品的生產過程以及產品本身。具體要求見下表。
歐盟排放交易系統(tǒng)(ETS)是全球第一個國際排放交易體系,也是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首要政策,該系統(tǒng)對電力生產和大型工業(yè)裝置可能釋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設定了上限。此前,為了避免“碳泄漏”、留住本土企業(yè),歐盟也會發(fā)放一定的免費配額。但下一階段,免費配額將被逐步削減,CBAM機制將逐漸成為ETS的一種補充和替代方案。根據歐盟ETS相關條例,所有行業(yè)的免費配額數量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下降,CBAM覆蓋的行業(yè)的免費配額將從2026年起逐步取消。在2034年之前,CBAM將只適用于沒有從ETS免費配額中受益的排放部分,確保進口商與歐盟生產商得到公平對待。
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底的過渡期內,進口商需要在每個季度末報告其商品中的碳排放量即可,但尚無需繳納相應的調整金。對于進口商而言,首次提交報告的截止日期為2024年1月31日,涉及的排放周期為2023年的第四季度。CBAM報告應包括以下信息:
1) 申報人進口的CBAM納管產品總數量和原產國每個裝置所生產的總數量;
2) 申報人進口貨物所含的實際排放總量,以單位產品碳排放表示(噸二氧化碳/噸產品、噸二氧化碳/MWh);
3) 申報人進口產品的間接排放總量;
4) 進口產品在原產國所支付的碳價,該碳價需考慮各種形式的補貼。
如果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提交報告,對于未報的碳排放量,將處以每噸10—50歐元的罰款,具體金額由各國CBAM執(zhí)行機構視情節(jié)確定。
碳關稅正式開征后,申報人必須確保每個季度末賬戶內CBAM證書的數量不低于該年度進口貨物所含碳排放量的80%,并在每年5月31日前,完成CBAM證書的清繳,即“碳關稅”履約。每年7月1日,歐委會將對申報人賬戶內上一年度購買并保留的CBAM證書進行清零,沒有任何補償。對于賬戶多余的CBAM證書,歐委會設立了回購機制。申報人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可提出CBAM證書回購申請,回購證書數量最多不超過上一年購買總數量的三分之一,回購價格為購買證書時支付的價格。
申報人需要更多關注歐盟碳市場的價格和走勢,在合理的價格范圍內進行CBAM證書的購買。歐委會設置的回購政策給申報人提供了價格避險的機會,申報人可以在不同價位購入適量超額的證書,在履約時將高價的證書用于回購,低價的證書用于履約,從而對沖碳價波動。
另外,歐盟CBAM設有配套的抵扣政策。申報人在申報過程中可以說明在原產國有效支付的碳價(考慮了各種相關補貼在內的實際碳履約成本),并提出減少提交CBAM證書的數量。申報人應保存實際支付碳價的證據,以及產品原產國當局人員的認證,該人員的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必須提供。
在過渡期內,水泥、鋼鐵、鋁、肥料、氫氣產品都要報告直接排放量和間接排放量,電力行業(yè)僅需報告直接排放量。CBAM對于直接和間接排放給出了明確的定義:直接排放量是指納管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排放,包括生產過程中消耗的熱力和冷能產生的排放,不論熱力和冷能從何而來;間接排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消耗電力所產生的排放,不論電力從何而來。
當申報人無法充分確定實際排放量時,應采用缺省值(default value)。缺省值原則上采用出口國對應產品的平均碳排放強度疊加一定比例的增幅。當某類產品出口國信息難以應用于某類貨物時,缺省值應為歐盟碳市場該類產品表現(xiàn)最差的設備的平均碳排放強度。歐盟將根據納管產品的系統(tǒng)邊界、排放因素、生產工藝裝置,以及過渡期內收集的信息作為基礎制定專門的實施法案來明確缺省值及其應用方法和情況,該實施法案須在2025年6月30日前出臺。
對于間接排放的核算,如果生產過程中的電力有專門的電力設備供應,或者簽訂了專門的供電協(xié)議,購電金額上顯示的電量與實際生產過程中用電量相吻合,那么可采用該電力的實際排放量用于核算,如不能,則需采用原產國電網的電力平均碳排放強度,或者采用歐盟電網的碳排放系數。這條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通過虛報電力碳排放因子降低間接排放量。
對我國而言,歐盟CBAM的正式啟動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重點行業(yè)的出口成本,加大了相關企業(yè)的低碳轉型壓力,同時對于各地區(qū)的區(qū)位競爭形勢也帶來了影響,例如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的地區(qū),以及處于中歐班列沿線的地區(qū)對于以歐盟為主要貿易合作伙伴的“涉碳”行業(yè)的吸引力將進一步加大。目前中國政府已經采取了多方面措施來應對碳關稅機制,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完善節(jié)能減排舉措、推廣清潔能源使用等。在國際層面,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氣候治理,與其他各國保持緊密溝通與合作,探求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更多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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